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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智稽徵所】所得稅法第94條之l、第102條之1及第126條規定,配合推動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措施

發佈日期:[2020/1/15]    共閱[780]次
    為提升稅務行政效率並節能減碳,惠請貴公會協助輔導所屬會員參
照所得稅法第94條之l、第102條之1及第126條規定,配合推動所得
稅各式憑單免填發措施。

一、現階段對於所得稅各式憑單採「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
    之方式,應填發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
    之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執行業務者、扣繳義
    務人及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已依規定期限
    (108年度申報期間自109年1月l日起至109年2月5日止)將憑單
    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且憑單內容符合下到情形者,得免填發憑
    單予納稅義務人:
   (一)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二)扣繳、免扣繳或股利資料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
         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
二、納稅義務人向憑單填發單位要求申請提供(即要求填發憑
    單資料)時,憑單填發單位不得拒絕。
三、憑單之填發得以清單或電子傳輸方式提供,惟以電子傳輸方式
    提供時,應注意個人資料之保密。
四、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實施後,納稅義務人仍可由如下方
    式取得個人所得資料,權益不受影響:
   (一)以自然人憑證、金融憑證或以網路註冊之健保卡透過綜合
         所得稅結算申報軟體於網路查詢。
   (二)向稽徵機關臨櫃查詢。
   (三)稅額試算案件,由國稅局歸戶並試算後,提供納稅義務人
   (四)向憑單填發單位申請。
五、為利扣繳單位簡便快速設定所得人憑單填發方式,以108年度各
    類所得憑單資料電子申報系統(IMx)辦理網路或媒體申報時,
    於「資料建檔」項下之「憑單填發方式整批設定」,選擇「免
    填發」,即可完成憑單免填發設定,可免逐一設定。
六、貴公會協助稅政,併此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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