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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財政部公告延長108 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稅期限

發佈日期:[2020/5/29]    共閱[673]次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一19)疫情,財政部公告延長108
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稅期限。
一、依據財政部109年4月13日台財稅字第10904551751號函辦理。
二、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一19)疫情影響層面廣泛,為
    協助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稅捐,財政部於109年4月13日以台財
    稅字第10904551750號公告,將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稅
    期限,由原本109年5月1日至6月1日,展延l個月至6月30日。
    配合申報及繳稅期限展延,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
    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或團體)採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應檢
    送之相關附件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亦一併展延至109年7
    月31日前將資料寄交所在地分局或稽徵所。
三、營利事業及機關或團體如受嚴重特殊傳染性疫情影響,無法於
    繳納期間繳清稅捐,依財政部109年3月19日台財稅字
    第10904533690號令規定,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依稅捐稽徵法
    第26條規定向各分局,稽徵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無應納稅額
    多寡限制,最長可延期1年或分期3年(36期)繳納。營利事業
    及機關或團體若採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可以透過網路申報軟
    體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進行線上申辦作業,
    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者,依財政部106年6月8日台財稅字
    第10600500620號令規定,視為如期繳清稅款,惟嗣後對延期
    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納稅款未如期繳納,若營利事業使用
    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依同法第102條規定委託會計
    師查核簽證或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
    施要點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該年度結算申報案件
    應按普通申報案件處理,或不得適用前開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
    點規定,請轉知會員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相關規定。
四、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軟體,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
    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業於109年4月15
    日閉放下載,網路申報開放期間為109年5月l日至6月30日(當
    日24時前);完成網路申報後,於109年7月30日前可透過申報
    繳稅軟體以網路上傳附件資料,請轉知所屬會員多加利用,俾
    減輕申報作業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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