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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本業承辦案件委任書及稅務顧問聘書範本
| 發佈日期:[2006/11/8] 共閱[7199]次 | 一、依中華民國記帳及報稅代理務人公會全國聯合會九十五年十一月二日記帳報稅全聯美字第○三三號辦理。
二、依記帳士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本業受委任執行該辦法第十四條之業務,應與委任人訂立委任書,並將委任書副本,隨同受委任辦理案件附送案件受理機關。
三、本文所附委任書範本,係經中華民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公會全國聯合會法規研究小組討論訂定,讓會員有統一範本遵循使用,以免誤法。
四、顧問聘書範本,係比照專業團體(律師)之格式設計,以提昇專業形象及商譽之用,請會員參酌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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