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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財政部核定,營所稅相關書表電子檔案已掛載於本局網站
| 發佈日期:[2021/8/16] 共閱[769]次 |
「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暨10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
(含其他申報書表附冊)」、「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合併結算申
報書暨109年度未分配盈餘合併申報書J、「110年度教育文化公益
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J、「清算申報書暨未分配
盈餘申報書」及「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
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J涉及房地合一稅2.0相關書表格式內容業經財政
部核定,該等書表電子檔案已掛載於本局網站,請轉知所屬會員自行
下載運用。
一、依財政部110年6月25日台財稅字第11004557270號函辦理。
二、110年7月1日以後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營利事業,或109年
度採特殊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如有適用110年4月28
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房地合一稅2.0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
損失者,其使用財政部核定之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或
機關團體申報書格式辦理申報時,應下載旨揭書表之「110年7月
1日以後交易符合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
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
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J(其他申報書表附冊第C1-1
頁、機關團體申報書第13-1頁),依格式填報計算其分開計稅之
交易所得或損失及其應納稅額,分別填入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
第1頁第58欄及第131欄(機關團體申報書第4頁第36欄及第22
欄)。其屬適用興建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應下載
「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符合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
24條之5第4項規定房屋、土地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
表」(其他申報書表附冊第C1-2頁、機關團體申報書第13-2
頁),依格式填報。
三、旨揭書表電子檔,置於本局網站首頁/房地合一專區項下,使用
網際網路或媒體申報者,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預計
自110年9月1日提供說明二頁次之申報建檔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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