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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110年度尚未依規定取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在職訓練時數,請依說明三及四辦理
| 發佈日期:[2021/12/3] 共閱[419]次 |
經查臺端110年度尚未依規定取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在職訓練時
數,請依說明三及四辦理,請查照”
一、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第15條第1項
規定:「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參加由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
會、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全國聯合會、各直轄市及縣(市)之地
方公會、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或經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依記帳士法
第35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核准之專業訓練單位舉辦之防
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在職訓練。前項在職訓練以實體課程為限,每年
訓練時數不得低於2小時。但首次申請登錄執業之記帳士,於申請
執業當年不受最低訓練時數限制。」
二、另洗錢防制法第6條規定: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應
依洗錢與資恐風險及業務規模,建立洗錢防制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
;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作業及控制
程序。二、定期舉辦或參加防制洗錢之在職訓練。…前項制度之執
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並得委託其他機關
(構)、法人或團體辦理。……違反第1項規定未建立制度,或前項
辦法中有關制度之實施內容、作業程序、執行措施之規定者,由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喜者,處金融機
構新臺幣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
或人員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三、依前開規定,臺端每年至少應參加2小時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在
職訓練,惟戴至110年10月31日止尚未獲公會或專業訓練單位通報
臺端已取得相關課程時數,故請於110年n月25日前儘速完成訓
練,以避免違反洗錢防制法第6條規定而遭受栽罰;臺端若已完成
在職訓練,亦請持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承辦人員告知。
四、臺端如110年度已無執業致無需參加旨揭教育訓練,可利用財政部
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辦註銷、停業或退出公會,或向事務所所在地
之國稅局分局申請異動,相關申請書可至本局網站/主題專區/行
政專區/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專區/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
辦法及相關表格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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