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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即日起至111年9月15日止執行取得長期租賃車進憑證異常營業人案件輔導專案
| 發佈日期:[2022/8/18] 共閱[489]次 |
主旨:本局將自即日起至111年9月15日止執行取得長期租賃車進項憑證
異常營業人案件輔導專案,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輔導其代理稅務
申報之營業人依說明自行檢視帳證,如因一時疏忽有將不得和抵
進項稅額申報和抵銷項稅額而有逃漏稅捐情事,在未經檢舉或進
行查核前,請儘速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辦理補報及補繳事宜,請
查照。
說明:一、邇來發現營業人營業租賃方式租用九座以下乘人小汽車,並
將取得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該車輛非供本業
及附屬業務使用且交易條件實質為融資租賃,有以不得扣抵
進項憑證申報致短漏繳營業稅之情事。
二、財政部111年l月7日台財稅字第11004648950號令規定略
以,營業人承租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
小客車,有下列5種情形之一者,即「租賃期間屆滿時,
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
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且得以明顯低於選擇權行使日
該車輛公允價值之價格購買」、「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
濟年限四分之三」、「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
租賃車輛公充價值百分之九十」、「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
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等,係
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19條
第1項第5款規定,其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承租非屬前述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符合「未限
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該車輛J及「車輛集中或統一
管理」2要件,係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如其
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
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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