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函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96年5月3日中區國稅三字第0960000519號函)
| 發佈日期:[2007/5/11] 共閱[1046]次 | 主旨:函轉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為防止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
票,維護租稅公平,該分局訂於96年5月起,與臺中
市轄區稽徵所會同臺中市警察局,就特種飲食業之營
業人實施重點稽查,敬請會員協助配合辦理,請 查
照。
說明:
ㄧ、依據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96年5月3日中區
國稅中市三字第0960000519號書函辦理。
二、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0 條規定,為一般稅額
計算之營業人,目前稅率為5%,唯若營業行為實質屬特種
飲食業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2條規定之
稅率分別適用15%或25%(1、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
店營業稅稅率為15%。2、酒家及有女性陪侍之茶室、咖啡
廳、酒吧等之營業稅稅率為25%)。
三、敬請會員輔導經營特種飲食業、KTV、PUB、網咖、電子遊
戲場、三溫暖浴室、豪華理容總匯等行業,並提供女性陪
侍服務及有娛樂節目,而未按25%或15%之營業稅稅率開立
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
規定,向該分局辦理變更登記,並視實際營業情形依同法
第12條規定之稅率開立特種發票報繳營業稅。
四、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
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依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