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函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6年度廉政座談會會議紀錄
| 發佈日期:[2007/7/2] 共閱[1304]次 | 主旨:函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6年度廉政座談會會議紀錄
1份,請 查照。
說明:依據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6年6月15日中區國稅政字
第0960023155號函辦理。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6年度廉政座談會會議紀錄
壹、討論提案:(提案詳會議資料)
【提案一】
提案單位:台中市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公會
案由:營業人因外銷貨物或勞務適用零稅率而溢付之營業稅額,
可以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但退稅後國稅局在
事後抽查時往往要求營業人提示國外買受人匯入匯款憑
證,令營業人困擾不已,建請從寬認定,不再要求提示稅
法規定以外之文件,已示政府鼓勵外銷之旨意。
決議:本局事後抽查在「快速退稅」與「防止弊端」之間取一平
衡點,並請公會惠予提供個案,以利本局瞭解實際狀況,
並進一步檢討改善。
【提案二】
提案單位:台中市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公會
案由:「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第五條第二
項:執行業務者使用前項(按即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帳
務者)以外之PC個人電腦記帳,應於使用前報經主管稽
徵機關備查之規定建請取銷,以符簡政便民之旨。
決議:錄案參考,並於適當時機提出修正建議。
【提案三】
提案單位:台中市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公會
案由:1.公司組織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課稅之計算規定,已在95
年5月30日修正,回歸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計算之稅後純
益為基礎,並自94年度起適用,也就是依會計所得來課
稅。但有些會計科目存在著會計所得或課稅所得之分
歧,國稅局在查核時,難免不會基於課稅目的而調整增
加會計所得,此時,會不會通知公司調整會計紀錄?如
要調整,則將使帳務處理更加複雜化。
2.前項情形,如發生在94年度是否需先予調整增加會計所
得,再填報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如需,不無疑問?
決議:如主管科意見。
【提案四】
提案單位:台中市稅務會計記帳代理業職業工會
案由:營業人使用三聯式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因張數過多(有
3000張之多),無法逐一輸入,建請國稅局同意按前媒體
申報銷項不媒體方式申報401表,以方便網路申報。
決議:若屬銷售給一般個人之少數商家(如加油站等),採網路
申報方式確有困難,建議暫時不採網路申報方式,餘主管
科再行研議更佳解決之道。
【提案五】
提案單位:台中市稅務會計記帳代理業職業工會
案由:訂定營業稅按月核章管制方法及期間,以符便民之旨。
決議:一、請公會提供個案,以利瞭解檢討。
二、有關新換管區復續管制核發統一發票乙節,本局將於
內部講習加強溝通及便民事宜。
【提案六】
提案單位:台中市稅務會計記帳代理業職業工會
案由:辦理購票證領取所檢附之申請書件,各轄區要求不相同,
能否統一表格,避免困擾。
決議:請各分局、稽徵所採用修正後統一格式,俾免衍生困擾。
【提案七】
提案單位:台中市記帳士公會
案由:記帳士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執行業務範圍原訂:前項業務
不包括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之查核簽證申報及訴願、行政
訴訟事項。建議修訂為:前項業務不包括受委任辦理各項
稅捐之查核簽證申報。
決議:本案提案單位業於日前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召開時提報
財政部,故不予討論。
【提案八】
提案單位:台中市記帳士公會
案由:建議修正所得稅法第92條末段條文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
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
業,有第88條規定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
之日起十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依前項規定之
期限申報扣繳憑單,惟所得人年度中離境,應於離境前將
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並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
驗。』
決議:如主管科意見。
【提案九】
提案單位:台中市記帳士公會
案由: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
條、52條之罰則,建議修正為按所漏稅額處1至3倍的罰
鍰。
決議:如主管科意見。
【提案十】
提案單位:台中市記帳士公會
案由:建議建立稽徵業務聯繫平台。
決議:如主管科意見。另本局於每天上班時間9:00~12:00提供
MSN、Skype線上諮詢服務,歡迎多加利用。
【提案十一】
提案單位:台中市記帳士公會
案由:稽徵機關對營業人施以「按月核章」及「停售統一發票」
處分,應發函通知。
決議:請主管科再行研議。
【提案十二】
提案單位:臺中市地政士公會姚東富
案由:就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5點之審查標準,容有
擴張解釋之必要,建請統一釋示。
決議:如主管科意見。
貳、意見交流及臨時動議:無
參、散會:12時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