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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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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6年度廉政座談會會議紀錄

發佈日期:[2007/7/2]    共閱[1304]次
    主旨:函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6年度廉政座談會會議紀錄
      1份,請  查照。

說明:依據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6年6月15日中區國稅政字
      第0960023155號函辦理。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6年度廉政座談會會議紀錄

壹、討論提案:(提案詳會議資料)

【提案一】
提案單位:台中市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公會
案由:營業人因外銷貨物或勞務適用零稅率而溢付之營業稅額,
      可以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但退稅後國稅局在
      事後抽查時往往要求營業人提示國外買受人匯入匯款憑
      證,令營業人困擾不已,建請從寬認定,不再要求提示稅
      法規定以外之文件,已示政府鼓勵外銷之旨意。
決議:本局事後抽查在「快速退稅」與「防止弊端」之間取一平
      衡點,並請公會惠予提供個案,以利本局瞭解實際狀況,
      並進一步檢討改善。

【提案二】
提案單位:台中市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公會
案由:「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第五條第二
       項:執行業務者使用前項(按即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帳
       務者)以外之PC個人電腦記帳,應於使用前報經主管稽
       徵機關備查之規定建請取銷,以符簡政便民之旨。
決議:錄案參考,並於適當時機提出修正建議。

【提案三】
提案單位:台中市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公會
案由:1.公司組織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課稅之計算規定,已在95
        年5月30日修正,回歸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計算之稅後純
        益為基礎,並自94年度起適用,也就是依會計所得來課
        稅。但有些會計科目存在著會計所得或課稅所得之分
        歧,國稅局在查核時,難免不會基於課稅目的而調整增
        加會計所得,此時,會不會通知公司調整會計紀錄?如
        要調整,則將使帳務處理更加複雜化。
      2.前項情形,如發生在94年度是否需先予調整增加會計所
        得,再填報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如需,不無疑問?
決議:如主管科意見。

【提案四】
提案單位:台中市稅務會計記帳代理業職業工會
案由:營業人使用三聯式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因張數過多(有
      3000張之多),無法逐一輸入,建請國稅局同意按前媒體
      申報銷項不媒體方式申報401表,以方便網路申報。
決議:若屬銷售給一般個人之少數商家(如加油站等),採網路
      申報方式確有困難,建議暫時不採網路申報方式,餘主管
      科再行研議更佳解決之道。

【提案五】
提案單位:台中市稅務會計記帳代理業職業工會
案由:訂定營業稅按月核章管制方法及期間,以符便民之旨。
決議:一、請公會提供個案,以利瞭解檢討。
      二、有關新換管區復續管制核發統一發票乙節,本局將於
          內部講習加強溝通及便民事宜。

【提案六】
提案單位:台中市稅務會計記帳代理業職業工會
案由:辦理購票證領取所檢附之申請書件,各轄區要求不相同,
      能否統一表格,避免困擾。
決議:請各分局、稽徵所採用修正後統一格式,俾免衍生困擾。

【提案七】
提案單位:台中市記帳士公會
案由:記帳士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執行業務範圍原訂:前項業務
      不包括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之查核簽證申報及訴願、行政
      訴訟事項。建議修訂為:前項業務不包括受委任辦理各項
      稅捐之查核簽證申報。
決議:本案提案單位業於日前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召開時提報
      財政部,故不予討論。

【提案八】
提案單位:台中市記帳士公會
案由:建議修正所得稅法第92條末段條文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
      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
      業,有第88條規定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
      之日起十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依前項規定之
      期限申報扣繳憑單,惟所得人年度中離境,應於離境前將
      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並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
      驗。』
決議:如主管科意見。

【提案九】
提案單位:台中市記帳士公會
案由: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
      條、52條之罰則,建議修正為按所漏稅額處1至3倍的罰
      鍰。
決議:如主管科意見。

【提案十】
提案單位:台中市記帳士公會
案由:建議建立稽徵業務聯繫平台。
決議:如主管科意見。另本局於每天上班時間9:00~12:00提供
      MSN、Skype線上諮詢服務,歡迎多加利用。

【提案十一】
提案單位:台中市記帳士公會
案由:稽徵機關對營業人施以「按月核章」及「停售統一發票」
      處分,應發函通知。
決議:請主管科再行研議。

【提案十二】
提案單位:臺中市地政士公會姚東富
案由:就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5點之審查標準,容有
      擴張解釋之必要,建請統一釋示。
決議:如主管科意見。

貳、意見交流及臨時動議:無

參、散會:12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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