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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公告記帳士法第二條修正條文
發佈日期:[2007/7/12] 共閱[1209]次
總統令 中華民國 96年 7月 11日
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8571號
茲修正記帳士法第二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張俊雄
財政部部長 何志欽
記帳士法修正第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公布
第二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記帳士考試及格, 並依本法領有記帳
士證書者, 得充任記帳士.
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領有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
錄執業證明書者, 得換領記帳士證書, 並充任記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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