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預告-財政部受理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申請換領記帳士證書辦法草案
| 發佈日期:[2007/9/21] 共閱[2152]次 | 預告草案「財政部受理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申請換領記帳士證
書辦法」草案(預告終止日:96.09.28)
2007/9/19
財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09604544660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三
主旨:預告「財政部受理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申請換領記帳士
證書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財政部。
二、訂定依據:記帳士法第5條第2項。
三、修正內容:詳「財政部受理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申請換
領記帳士證書辦法」草案(如附件)。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建議,請於本公告刊登行政院公
報之日起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二)地址:臺北市愛國西路2號。
(三)電話:(02)23228000。
(四)傳真:(02)23414283。
(五)電子信箱:b0@mail.mof.gov.tw。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