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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中區國稅一字第0980042768B號函
| 發佈日期:[2009/10/26] 共閱[754]次 |
委託其代理申報之營利事業自行檢視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倘有附表所列之違章或疏失情事,致短漏營利事業所得稅者,請儘速按正確資料於本(98)年11月25日前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繳應納稅額。
一、本局將自98年11月26日起進行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
報案件之選案查核作業,倘營利事業於稽徵機關調查前已主
動辦理更正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且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
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1年期定期存款
利率按日加計利息者,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
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
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二、檢送常見之營利事業違章或疏失型態彙總表(請至會員專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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