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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99年1月22日中區國稅中市二字第0990000177號函
| 發佈日期:[2010/1/28] 共閱[736]次 |
主旨:為加強輔導信託受託人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或辦理
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及辦理信託所得申報,請依所得稅法
第89之1及92條之1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說明:
一、按「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填具上一年度各
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依第3條之4第1項、第2項、
第5項、第6項應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第89條之1規
定之扣繳稅額資料等相關文件,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
列單申報,並應於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及相關
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未依限或未據
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第92條之1規定之相關文件或扣繳憑單或
免扣繳憑單及相關憑單者,應處該受託人7,500元之罰鍰。」
為所得稅法第92條之1及111條之1第3項前段所明定。次按
「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
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立稅籍,其銷售額除符合加值
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之1規定,免徵營業稅外,應由
受託人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為財政部92年2月
26日台財稅字第0920451148號令所明釋。又「依所得稅法第
111條之1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按應處罰
鍰減輕二分之一‥‥三、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未依限或未據實
申報或未依限填發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之相關文件或扣繳
憑單或免扣繳憑單及相關憑單,已自動補報或填發。」為稅
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5條之1所規定。
二、為免受託人因不諳法規規定而遭致處罰,請儘速自行檢視帳
證,如有短漏報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或虛報相關之成本、必
要費用、損耗,致短計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1項、第2項、第5
項、第6項規定受益人之所得額,或未正確按所得類別歸類致
減少受益人之納稅義務,依規定自動辦理更正者,可依稅務
違章減免處罰標準第5條之1第1款及第2款規定減輕處罰。
附註:請會員至會員專區之「下載中心」下載瀏覽【信託所得申報相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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