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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9年2月5日中區國稅三字第0990025921號函
| 發佈日期:[2010/2/9] 共閱[747]次 |
主旨:為落實愛心辦稅原則,鼓勵菸酒稅廠商依規定誠實申報繳
納稅捐,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含分局、稽徵所)於今
年選案查核前訂定輔導期間,將「菸酒稅違失態樣檢查
表」於輔導期間內自行檢視帳證是否已依規定報繳,若因
疏忽致短、漏報菸酒之情事,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
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適用稅捐
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罰。
說明:一、輔導期間自99年1月1日至99年3月31日。
二、若對菸酒稅申報等相關事宜尚有疑義,請洽所屬國稅
局分局、稽徵所菸酒稅承辦人,如有任何疑問,請撥
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附註:「菸酒稅違失態樣檢查表」可至會員專區之「下載中心」下載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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