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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99年3月4日中區國稅中市三字第0990005554號函
| 發佈日期:[2010/3/10] 共閱[630]次 |
主旨:99年度「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將於本年4月1日起進行查
核,請營業人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發票、短漏報銷售額或虛
報進項稅額者,請自即日起至3月31日止,自動補報補繳所
漏稅款,以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予處罰之規定。
說明:
一、為遏止逃漏稅,維護租稅公平,將就下列逃漏型態案件
加強查核:
(一)取具虛設行號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額。
(二)將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進項稅額提出扣抵,或
將統一發票應稅銷售額開立為免稅發票。
(三)短漏報銷售額(含營業人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發票未據實
申報)。
(四)短漏報購買國外勞務給付額。
(五)將應稅銷售額申報為零稅率銷售額致漏報應稅銷售額及
申報不實零稅率銷售額冒退營業稅款。
(六)取得小型企業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及虛
報成本或費用,或營業人為分散營業收入由小型企業代
為開立統一發票逃漏稅捐。
二、請營業人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凡屬未經檢舉及未
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
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納稅義務
人,有短漏報銷售額、虛報進項稅額或其他有漏稅事實
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並
得停止其營業。另同法第52條明定:「營業人漏開統一
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
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處1倍至10倍
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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