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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99年3月4日中區國稅中市三字第0990005565號函
| 發佈日期:[2010/3/10] 共閱[678]次 |
主旨:99年度「輔導營業人誠實報繳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將於
本年7月1日起進行查核,請營業人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發
票、短漏報銷售額或虛報進項稅額者,請自4月1日起至6月
30日止,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
條之1免予處罰之規定。
說明:
一、為輔導營業人誠實報繳營業稅,將就下列案件加強查
核:
(一)營業人取具大百貨公司、量飯店、超級市場、便利
商店、服飾業、家電業進項稅額申報扣抵。
(二)營業人取得餐飲業、運動、娛樂及休閒服務業、黃
金珠寶、化妝品、菸酒業及住宿服務業等開立統一
發票申報扣抵。
(三)營業人取得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
額。
二、請營業人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凡屬未經檢舉及未
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
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三、請小規模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以
上,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應申請改使用統一發票,
以誠實申報納稅。
四、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納稅義務
人,有短漏報銷售額、虛報進項稅額或其他有漏稅事實
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並
得停止其營業。另同法第52條明定:「營業人漏開統一
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
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處1倍至10倍
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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