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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9年4月15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990027974A號函
| 發佈日期:[2010/4/16] 共閱[807]次 |
主旨:為維護租稅公平及基於愛心辦稅精神,自99年4月1日起辦
理「輔導營業人誠實報繳營業稅」專案業務,請輔導其代
理之營業人,若有說明二或其他短漏報繳營業稅之情事
者,儘速於99年6月30日前,向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辦理更正
申報並補繳所漏稅額。
說明:一、依財政部98年11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804572270號函頒
「99年度維護租稅公平重點工作計畫」及99年1月4日台
財稅字第09904502500號函頒「輔導營業人誠實報繳營
業稅查核作業細部計畫」辦理。
二、前揭計畫作業目標及重點如次:
(一)為宣導營業人正確之納稅觀念,減少其因不諳稅
法規定而造成逃漏稅捐,爰加強輔導使用統一發
票營業人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二)常見營業人以取自百貨公司、量販店、超級市
場、便利商店、服飾業、餐飲、珠寶、化妝品及
家電業等屬個人或家庭消費物品之統一發票申報
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以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
用、交際應酬用及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之
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或取得非實際交易
對象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虛報進項稅額。為端正
納稅風氣、促進誠實申報及納稅,將加強輔導營
業人勿以不實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及虛列
成本費用。
三、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
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
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
件,免除同法第41條至第45條及各法所定關於逃漏稅
之處罰。本計畫將99年4月1日至6月30日訂為輔導期
間,輔導期滿中區國稅局將針對涉嫌逃漏稅案件進行
查核,請輔導其所代理之營業人,儘速自行檢視帳簿
憑證及相關申報資料,若發現有短漏報繳營業稅情
事,儘速依法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
四、隨文檢送中區國稅局暨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輔導
營業人誠實報繳營業稅」專案業務諮詢窗口名單乙
份。
附註:「輔導營業人誠實報繳營業稅」專案業務諮詢窗口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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