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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有關員工分紅費用化之溝通協調會,會議結論
| 發佈日期:[2010/5/5] 共閱[735]次 |
函轉中華民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公會全國聯合會99年4月20日全聯記帳報稅沼字第137號函
主旨:有關員工分紅費用化乙事,本會於99年4月16日請林滄敏立
法委員安排與財政部賦稅署及經濟部商業司之溝通協調
會,會議結論為「針對97年度盈餘分配,請財政部賦稅署
及各區國稅局依營利事業股東會會議通過之分配決議審
議」。
說明:
一、商業會計法與公司法就員工分紅法規產生競合該如何因
應,按照商業會計法將員工紅利列為費用,則違反公司
法,按照公司法把員工紅利列為盈餘減項,則違反商業會
計法,企業無法因應,本會建議在公司法尚未修法通過
前,針對97年度盈餘分配,請財政部賦稅署及各區國稅局
依營利事業股東會會議通過之分配決議審議。
二、檢附本會委請林滄敏委員安排溝通協調會申請書及附件。
(請會員至公會網站登錄下載瀏覽)
http://www.tautc.org.tw →會員專區→下載中心→員工分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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