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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自7月1日起,加強查核製造業之營業稅申報案件,請自即日起至6月30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
| 發佈日期:[2010/6/7] 共閱[726]次 |
函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台中市分局99年6月1日中區國稅中市三字第0990019376號函
主旨:本分局將自7月1日起,加強查核製造業之營業稅申報案
件,請轉知貴會會員輔導營業人,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發
票、短漏報銷售額或虛報進項稅額者,請自即日起至6月30
日前,自動向本分局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以適用稅捐稽徵
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臺灣組中區國稅局99年5月13日中區國稅四字第
0990029704號函辦理。
二、本分局往年查核發現製造業常見之疏失違章情形如下:
(一)預收款未於未收取貨款時開立發票,而於出貨時始行開
立銷貨發票。
(二)因產品製程分工較細,購入半成品或委外加工者較多,
對象多屬小型加工或協力廠商,常有取得跳開發票情
事。
(三)產品內銷,因銷售對象為小店戶商號或流動攤販,常有
漏進漏銷或漏開發票情事。
(四)進料集中於某一特定時日(如月底、年底)且金額巨大
者,常有進銷異常未依規定時序取得進貨發票甚或取得
虛設行號發票情事,且相同品名原料單價顯然偏低且數
量龐大者,常有跳開發票情事。
(五)產品之下腳、廢料如有出售、,其收入漏開立發票。
(六)關係企業常列非屬業務所發生運費,虛列成本及費用,
或由運費託運單核對出短漏銷貨收入。
三、請輔導營業人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凡屬未經檢舉及未
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適
用稅捐稽徵法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四、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有
短漏報銷售額、虛報進項稅額或其他有漏稅事實者,除追繳
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另
同法第52條明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
開銷售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
繳納稅款外,處1倍至10倍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
停止其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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