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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於99年8月1日起辦理營業稅因地制宜選案查核(包括桶裝瓦斯業及3C電子產品買賣業)
| 發佈日期:[2010/7/22] 共閱[685]次 |
函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99年7月19日中區國稅民權三字第0990056726號函
主旨:為維護租稅公平、促進誠實申報納稅及改善租稅環境,本
所即將於本(99)年8月1日起辦理營業稅因地制宜選案查核
作業,查核行業包括桶裝瓦斯業及3C電子產品買賣業,即
日起至同年7月31日止為輔導期間,請委託其代理申報之營
業人或相關業務之會員,倘有短、漏開統一發票,短、漏
報銷售額,或以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或取
得不合法之統一發票虛報進項稅額等情事,請於輔導期間
內(即99年7月31日前),自動向本所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俾
適用稅捐稽徵法48條之1自動補報繳免罰規定,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9年5月13日中區國稅四字
0990029704號函辦理。
二、按「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一、購進
之貨物或勞務未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
者。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
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三、
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
務、五、自用乘人小汽車。」、「納稅義務人,有短報或
漏報銷售額、虛報進項稅額或其他有漏稅事實者,除追繳
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
業。」、「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
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
款外,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得
停止其營業。」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51
條及52條所明定,為避免納稅義務人違章受罰,以確保納
稅人權益,請加強配合宣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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