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登錄︰ 帳號  密碼 
聯絡我們 收藏本站
公會新聞  
【 字體: 】【列印此頁】  
自100年1月1日起,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應依「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4條及第8條規定

發佈日期:[2010/8/13]    共閱[749]次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局臺中市分局99年8月3日中區國稅中市三字第0990022728號函

主旨:自100年1月1日起,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其
      使用之收銀機應依「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4條及第8
      條規定,具備合計、日計及月計等列表性能,並應保存每
      部收銀機銷售金額日報表及月報表,請會員輔導營業人,
      配合辦理。

說明:依據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9年7月16日中區國稅四字第
      0990031742號函辦理。
【 字體: 】【列印此頁】 【返回】【頂部】【關閉】  
地址:台中市南區有恆街167號2樓 電話:04-22856255 Email:tautc@ms76.hinet.net
社團法人台中市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
Copyright © 2005 CYUT All rights reserved
頁面執行時間11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