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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辦理營業稅申報,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辦理
| 發佈日期:[2010/8/24] 共閱[782]次 |
函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9年8月20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990040175號函
主旨:為保護納稅義務人權益,請轉知 貴會會員受託辦理營業
稅申報,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
法)第35條規定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 按「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
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
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
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稅捐之核
課期間,依左列規定:一、依法應申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
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
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五年。‥‥三、未於
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
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七年。」分別為營業稅法第35條第1
項及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明定。
二、邇來本局行政救濟實務上,迭發現有營業人之營業稅申報
係於當月16或17日始辦理者,嗣因違章被查獲補稅處罰而
適用7年核課期間,滋生爭議之案例。查現行營業稅無論
採網際網路、電磁紀錄媒體或人工申報等,依首揭營業稅
法規定均應於次期開始15日內報繳營業稅,倘未於規定期
限辦理理者,縱未逾申報期限2日而免加徵滯納金,亦屬
已逾期申報,既屬逾期申報案件,依上開稅捐稽徵法規
定,即應適用7年之核課期間。
三、另營業稅網路申報系統開放傳輸期限為申報當月17日,為
避免營業人誤認為「當月15日(當日非星期六、星期日、
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之後始申報者仍屬如期申報案
件」,造成嗣後徵納雙方認定稅捐核課期間之爭議,亦請
惠予廣為宣導並轉知所屬會員暨相關營業人,確實依前揭
法令規定期限報繳營業稅,以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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