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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請各地區公會督促其會員業者確實建置消費者個人資料保護之相關機制
| 發佈日期:[2010/8/30] 共閱[708]次 |
函轉中華民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公會全國聯合會99年8月25日全聯記帳報稅沼字第185號函
主旨:函轉財政部賦稅署請各地區公會督促其會員業者確實建置
消費者個人資料保護之相關機制。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賦稅署99年8月17日台稅六發字第09904112410
號函辦理。
二、依據財政部99年8月9日台財庫中字第09903908151號函轉行
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99年7月16日消保督字第0990006976
號函辦理。
三、貴會所屬各地區公會之會員業者所取得之消費者(納稅義務
人)個人資料,屬99年5月26日修正公布之個人資料保護法
之適用範圍,為確保消費者個人資料之安全,爰請依主旨
辦理。
四、為避免受僱人不當查詢業者已建檔之消費者個人資料,形
成個人資料保護漏洞,建議業者建立「查詢權限」或鍵入
查詢條件應至少包括「身份證統一編號」等方式,俾有效
保護消費者個人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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