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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非會計師簽證結算申報案件選案查核作業即將於本(100)年1月下旬進行
| 發佈日期:[2011/1/18] 共閱[593]次 |
函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100年1月6日中區國稅臺中一字第1000001422號函
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非會計師簽證結算申報案件選案查核作業即將於本(100)年1月下旬進行,請再行檢視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尚有應依法列報調整之科目,儘速主動辦理更正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一、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
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
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
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本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二、前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
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原應繳網稅款期間屆滿
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一併徵收。
三、檢送營利事業常見違章或疏失型態彙總表共3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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