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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現正辦理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之選案查核作業
| 發佈日期:[2011/3/1] 共閱[803]次 |
函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100年2月21日中區國稅一字第1000001561號函
請轉知委託其代理申報之營利事業自行檢視申報資料,倘有附表所列利用小型企業不當規避稅負型態,致短漏營利事業所得稅者,請儘速按正確資料於本(100)年3月14日前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繳應納稅額。本局現正辦理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之選案查核作業,倘營利事業於稽徵機關調查前已主動辦理更正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且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1年期定期存款率按日加計利息者,凡屬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營利事業利用小型企業不當規避營利事業所得稅型態彙總表
一、所稱營利事業利用小型企業不當規避營利事業所得稅係指營利事業(以下艒稱大企業)利用股東、負責人之家族成員或員工等設立小型企業(以下簡稱小企業),開立不實憑證供大企業虛報成本費用,或替大企業開立統一發票分散收入,以減少大企業之稅負等行為。
二、常見之營利事業利用小型企業不當規避營利事業所得稅型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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