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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營業人透過團購網業者銷售貨物或勞務,常有之疏漏情事
| 發佈日期:[2011/3/9] 共閱[582]次 |
函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100年3月4日中區國稅四字第1000010510B號函
所代理報繳營業稅之營業人,如透過團購網業者銷售貨物或勞務,有短漏報稅款,以及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或實際營業情形與設籍資料不符等情事,請其儘速向所轄分局、稽徵所辦理設立、變更或停歇業登記及補報補繳事宜,以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之規定。
一、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發現本轄部分營業人透過團購網業者銷售貨物或勞務,常有下列疏漏情事:
(一)營業人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登記項目不符、擅自歇業他遷不明或暫停營業未申報核備及登記後未開業或停業期滿後未復業。
(二)小規模營業人之營業費用、實際營業情形與查定資料不符。
(三)交易對象為個人、小店卡或執行業務者,因消費者未主動索取統一發票,而漏開發票並漏報銷售額。
(四)營業人支付團購網業者代銷手續費,未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
(五)營業人委託團購網業者代銷商品,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
(六)將應稅銷售額開立為免稅銷售額,致短繳營業稅額。
(七)銷售應開立統一發票之免稅商品,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銷售額而逃漏營所稅;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商品,因短漏報免稅銷售額,未能正確按「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調整應納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
(八)以無實際交易或依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
(九)連鎖加盟主提供加盟店之貨物或勞務,收取相關費用及加盟等,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
二、為維護租稅公平及營業稅籍資料之正確性,本局即將對透過團購網業者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列為選案查核及清查對象,基於愛心辦稅,營業人若有上述情事,請其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設立、變更或停歇業登記及補報補繳事宜,以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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