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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修正「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部分條文
發佈日期:[2011/3/22] 共閱[668]次
函轉中華民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公會全國聯合會100年3月15日全聯記帳報稅沼字290號函
經濟部「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部分條文,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以經商字第10002403530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
說明:
為使登記機關受理民眾申請影印時,登記機關行政規費之徵收能有明確之標準,經濟部爰依規費法規定,明定「影印」應繳納之規費費額,修正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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