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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全聯會】函轉有關經濟部「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第4條
發佈日期:[2011/9/26] 共閱[628]次
函轉100.09.19經商字第10002426153號函
「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第4條,業經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以經商字第10002426150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
說明:
一、為推動電子化政府,鼓勵民眾利用網路傳輸方式申請商業登記,爰增訂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應繳納之規費費額減徵二成,故商業或每一分支機構申請設立及變更登記,應繳納登記費每件新臺幣一千元。但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者,即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爰修正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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