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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山稽徵所】將自101年7月1日起將對轄區不動產投資買賣業及建築營造業等相關行業進行查核
| 發佈日期:[2012/6/15] 共閱[577]次 |
東山稽徵所將自101年7月1日起將對轄區『不動產投資買賣業及建築營造業等相關行業』進行查核,籲請營業人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為遏止逃漏,東山稽徵所將自7月1日起針對不動產投資買賣業及營造業進行查核,並持續至年底。呼籲轄區內不動產投資買賣業及建築營造業等相關行業,請自行審視帳冊,如有下列異常情形,應儘速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轄區國稅局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如此就可以不必受罰。
不動產投資買賣業及建築營造業申報營業稅常見違漏事項:(1)承包新建工程時,如與業主就土方、鋼筋等物資約定作價抵減合約金額時,仍應以合約總價非以抵減後工程款淨額開立銷項憑證;嗣將土方或鋼筋等物資轉售予下游廠商亦應依規定開立發票。(2)向買受人收取外水電費用時漏未開立統一發票。(3)與地主採合建分售方式銷售房地,於起造期間取得與建案有關之銷售費用憑證,未依規定調減屬地主分攤之銷售費用所含進項稅額。(4)與地主合建分屋,未依房屋及土地換出及換入規定,開立房屋款統一發票交付地主及未取得地主開立之土地款收據入帳(注意有無貼用印花稅票)。(5)銷貨退回及折讓:1.銷貨退回之情形有換屋及退屋(又分為所有權已移轉、未移轉)2種。換屋應注意有無收取手續費(有,應開立發票);退屋之所有權已移轉,應作收入之減項並結轉存貨,退屋之所有權未移轉,應沖轉預收房地款,另應注意收訂金有無開立發票並列入其他收入。2.銷貨折讓有指定用途及未指定用途之折讓。指定用途之折讓如房屋瑕疵折讓,屬銷項稅額之減項;如未指定用途者則須區分房屋及土地款,應比例調減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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