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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發展局】有關「湧將推拿館」商業名稱使用疑慮乙案

發佈日期:[2012/10/29]    共閱[922]次
    
函轉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01年10月19日中市經商字第1010046129號函

復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1年10月17日中市衛醫字第1010097958號函,有關「湧將推拿館」商業名稱使用疑慮乙案,說明如下:

一、按經濟部101年6月28日經商字第10102422250號公告所增列之「JF01010傳統整復推拿」營業項目內容,對於「公司名稱標示業務種類」、「經營組織」、「專業經營」等均無限制規定,本案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核准「湧將推拿館」登記並未違反商業登記相關法令,先予敘明。

二、本案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反應該商業名稱之使用恐有違反醫療法疑慮,基於行政一體並避免影響民眾權益,嗣後倘有民眾欲登記「JF01010傳統整復推拿」營業項目,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將配合以行政指導方式,請其於名稱標明業務種類,例如「某某傳統整復推拿館」或以其他名稱辦理。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1年10月17日中市衛醫字第1010097958號函內容如下: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於101年4月11日召開「研商民俗調理(推拿)從業人員執業相關問題」會議,就「推拿」做成區分:
(一)「中醫傷科推拿」:為醫療行為,指以治療疾病、矯正殘缺為目的,經過診察程序,由中醫師於醫療機構所執行之推拿。
(二)「傳統整復推拿」:非醫療行為,指以紓解筋骨、恢復疲勞為目的,不經診察程序,由其他人於醫療機構外所執行之推拿。

二、另查行政院衛生署於101年5月29日以衛署醫字第1010206672號公告「民俗調理之管理規定事項」,係以紓解筋骨、消除疲勞為目的,單純對人施以傳統之傳統整復推拿、按摩、指壓、刮痧、腳底按摩、拔罐等方式所為之民俗調理行為,不得宣稱醫療效能,如有違反將依違規醫療廣告規定辦理。

三、另依據行政院衛生署函定「傳統整復推拿人員執業管理要點」第3點規定,傳統整復推拿人員執行業務場所,得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規定,辦理公司、商業登記,並得使用「傳統整復推拿」作為市招名稱。

四、綜上,為避免誤導民眾該館有執行中醫傷科推拿等醫療行為,建議業者申請「JF01010傳統整復推拿」營業項目之商業登記,使用「傳統整復推拿」作為商業名稱為宜,若業者擷取「推拿」等部分文字,或進行文字組合,另外創造新的名稱,恐違反醫療廣告相關規定,惠請協助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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