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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委託其代理申報之營利事業自行檢視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
| 發佈日期:[2012/12/19] 共閱[590]次 |
函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101年12月11日中區國稅一字第1018000912A號函
請轉知委託其代理申報之營利事業自行檢視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倘有附表所列之違章或疏失情事,致短漏營利事業所得稅者,請儘速按正確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繳應納稅額。為避免營利事業不諳所得稅法規定,致未依規定報繳稅額,已彙整營利事業申報所得稅常發生之違章或疏失型態,提供營利事業重新檢視申報資料是否符合稅法相關規定。營利事業倘於稽徵機關調查前已主動辦理更正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且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1年期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者,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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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之營利事業違章或疏失型態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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