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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經發局】經濟部修正發布施行「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第三條
| 發佈日期:[2012/12/21] 共閱[541]次 |
函轉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01年12月18日中市經工字第1010055550號函
經濟部「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第三條,業經經濟部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以經中字第10104608090號令修正發布施行,其發布令(含規條文)如下:
經濟部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經中字第10104608090號
修正「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第三條條文。
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第三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一定面積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之規模認定標準如下:
一、下列工廠,一定面積指廠房面積達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指馬力與電熱合計達二.二五千瓦以上。
(一)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C大類製造業之中類第十七 類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第十八類化學材料製造業及第十九類化學製品製造業之工廠。
(二)依法令訂有設廠標準之工廠。
二、前款工廠以外之工廠,一定面積指廠房面積達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指馬力與電熱合計達七十五千瓦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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