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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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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空氣炸鍋」電器產品核屬貨物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9款規定

發佈日期:[2012/12/28]    共閱[611]次
    
中華民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公會全國聯合會101年12月26日全聯記帳報稅沼字第551號函

函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有關廠商產製採電熱或微波烤炙之加熱原理,以烘烤食物為主要功能且具有封閉箱體之「空氣炸鍋」電器產品,核屬貨物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9款規定之電烤箱範疇,應課徵貨物稅,並輔導廠商若有產製該類產品、應依貨物稅條例第19條規定補辦廠商及產品登記,並於102年2月28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應納稅款。

一、依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101年12月25日中區國稅三字第1018001035B號函辦理。

二、依據財政部101年11月20日台財稅字第10104635060號函辦理。

依貨物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9款規定,電烤箱:凡以電熱或微波烤炙食物之器具均屬之,應課徵稅率15%之貨物稅。鑒於科技發展迅速,電器產品功能日新月異,且有朝向單機一體多功能之趨勢發展,旨揭「空氣炸鍋」雖其外觀與內部構件等與傳統電烤箱迥異,惟經參據經濟部工業局及標準檢驗局提供專業意見,其加熱原理、產品主要功能及應適用之電器檢驗標準等要件,皆與貨物稅條例規定之電烤箱相同,該貨物主要功能暨經經濟部工業局認定係以電熱烘烤食物核屬貨物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9款規定之電烤箱,課徵15%貨物稅。

如對前揭規定尚有疑義,該就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洽詢,或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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