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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編造發布歷年來中華民國臺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及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

發佈日期:[2013/2/5]    共閱[491]次
    
財政部編造發布歷年來中華民國臺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及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

財政部表示,「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附件如下)業經該部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臺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銜接表」編造發布,依該物價倍數表資料顯示,101年度物價指數已較69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9年度)、75年度至83年度及88年度至92年度,分別上漲達25%以上。

依所得稅法第61條規定,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遇有物價上漲達25%時,得實施資產重估價。因此,營利事業在上開年度間取得之資產,不論其曾否以69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9年度)、75年度至83年度或88年度至92年度間之物價指數為依據辦理資產重估價,依法均可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而營利事業於70年度至74年度、84年度至87年度或93年度至100年度間取得之資產,或曾經以70年度至74年度、84年度至87年度或93年度至100年度間之物價指數為依據辦理資產重估價者,因本次物價指數上漲程度尚未達25%,依法不得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提醒需要辦理資產重估價之營利事業,應於其會計年度終了後之第2個月1個月內(以曆年制為例,為102年2月1日至2月28日),檢具資產重估價申請書,敘明營利事業設立日期、會計年度起訖日期及曾否辦理資產重估價,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並應於接到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辦理重估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填具資產重估價申報書、重估資產總表及其明細表、重估前後比較資產負債表,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重估價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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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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