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登錄︰ 帳號  密碼 
聯絡我們 收藏本站
公會新聞  
【 字體: 】【列印此頁】  
【財政部賦稅署】核定101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發佈日期:[2013/4/3]    共閱[567]次
    
財政部日前核定「101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該標準除因應101年1月1日施行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將幼稚園及托兒所更名為幼兒園外,均維持100年度標準。

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條第2項及第8條規定,其所得之查核準用該辦法,即其依法辦理結算申報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其所得應依帳載資料核實認定;其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規定提供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應依所得稅法第8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訂定之收費及費用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財政部指出,前開標準係針對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等情形,稽徵機關調整其成本及必要費用之標準。惟如經稽徵機關查得實際之成本及費用資料者,仍應以稽徵機關查得之資料為核課依據。

★請點選下載列印:

101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dot/index.jsp
【 字體: 】【列印此頁】 【返回】【頂部】【關閉】  
地址:台中市南區有恆街167號2樓 電話:04-22856255 Email:tautc@ms76.hinet.net
社團法人台中市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
Copyright © 2005 CYUT All rights reserved
頁面執行時間17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