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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為營業人導入電子發票須於102年12月31日前申請獲准並開立電子發票者方能繼續享有租稅優惠
| 發佈日期:[2013/11/6] 共閱[528]次 |
函轉中華民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公會全國聯合會102年11月5日全聯記帳報稅沼字第667號函
為營業人導入電子發票須於102年12月31日前申請獲准並開立電子發票者方能繼續享有租稅優惠,資服業者允提供協助申辦期限為102年11月22日前,其營業人如欲申請使用電子發票,請於期限前逕洽資服業者。
說明:
一、依101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09090號令,營利事業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獎勵措施將於103年1月1日起予以廢止。
二、自103年度起至112年度止,營利事業如欲享有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之純益率降低1%或非擴大書面審核案件適用之所得額標準降低2%之優惠,應符合以下條件:
1、於102年12月31日以前設立登記,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5項及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規定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
2、經營零售業務。
3、全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統一發票。但遇有機器故障,致不能依上開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4、依規定設置帳簿及憑證,且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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