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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可採用媒體辦理決、清算申報
| 發佈日期:[2014/4/23] 共閱[524]次 |
函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3年4月21日中區國稅一字第1030005100號
請輔導委託其代理申報之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可採用媒體辦理決、清算申報。
一、依據所得稅法第75條及財政部97年1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604136230號令釋規定,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應於主管機關核准之次日起45日內提出當期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並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提出清算申報。
二、為提供納稅義務人多元化報稅管道,營利事業決、清算申報已開放採用媒體申報,爰請輔導及協助應辦理決、清算申報之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下載決、清算媒體申報軟體,建檔後儲存於光碟片,併同相關附件,送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申報。
三、如有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中區國稅所屬分局、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課(股)收件人員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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