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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請輔導業者銷售勞務或產製貨物如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請依規定辦理
發佈日期:[2014/5/20] 共閱[468]次
為落實愛心辦稅,請輔導業者銷售勞務或產製貨物如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規定之特種貨物及勞務,請依規定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廠商登記,暨報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一、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業經行政院核定自100年6月1日施行。
二、按「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二、小客車: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9座以下之載人汽車且每輛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300萬元者。三、遊艇:每艘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300萬元者。四、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每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台幣300萬元者。五、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50萬元者。但非屬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不包括之。六、家具: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50萬元者。本條例所稱特種勞務,指每次銷售價格達新臺幣50萬元之入會權利,屬可退還之保證金性質者,不包括之。」「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第2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廠商登記。」「產製廠商當月出廠第2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應於次月15日以前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營業人當月銷售特種勞務,應於次月15日以前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及應納稅額。」為特銷稅條例第2條、第13條第1項及第16條第2項、第5項所明定。
三、中區稅局所屬分局及稽徵所103年度查核前輔導期間訂為103年5月15日至103年7月15日,檢送「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自我檢查表」2份,請所屬中部(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及雲林縣)會員於所訂期間內輔導業者自行檢視是否依規定辦理,若因疏忽致短、漏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情事,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均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以免受罰。
四、有關特銷稅條例規定及相關疑義解答資訊,財政部賦稅署已公開放置該署網站(網站:www.dot.gov.tw),「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專區供民眾查詢閱覽,可至該網站進一步瞭解特銷稅條例相關資訊,若尚有疑義,請洽所屬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承辦人,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中區國稅局竭誠為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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