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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分局】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請採用「網際網路」辦理暫繳申報相關事宜
| 發佈日期:[2014/9/22] 共閱[450]次 |
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自103年9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止,請協助輔導營利事業採用「網際網路」辦理暫繳申報相關事宜。
一、依據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網路申報推廣作業計畫」辦理。
二、營利事業辦理網路申報可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http://tax.nat.gov.tw)點選「密碼申請」,輸入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後,依序鍵入相關資料,經網路線上檢核無誤後,即完成密碼申請(已申請電子申報密碼者:含各類所得扣免繳及股利憑單資料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營業稅電子申報者,可以沿用,不必再申請);或向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網站(http://moeaca.nat.gov.tw)申請工商憑證IC卡。完成密碼申請後,即可於申報期間至前述服務網站,下載申報軟體進行相關申報作業。
三、自103年度起,營利事業採用網際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申報者,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103年9月30日24時)前,可過電子暫繳申報繳稅系統上傳應檢附之申書表及相關證明文件。惟營利事業如有以「行政救濟留抵稅額」抵繳暫繳稅額者,因需檢附留抵稅額證明書「正本」送稽徵機關辦理核驗程序,故無法利用前揭暫繳申報系統上傳附件。
四、營利事業(公司組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國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辦理申報。
五、自98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免辦理暫繳申報及免繳納暫繳稅額。
六、營利事(公司組織)依所得稅法67條第1項規定計算103年度暫繳稅額時,應按其102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蛝繳稅額。又該稅額左新臺幣2,000公以下者,免辦理暫繳申報並免繳納暫繳稅額。
七、營利事業(公司組織)於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電子申報系統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電子申報繳稅服務項下,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其暫繳稅額在2萬元以下,於繳納期限內,可至便利商店以現金繳納,省時又方便,而且免負擔手續費。
八、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網路申報作業洽詢服務電話:
(一)軟體操作問題,請電洽「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免費服務電話:0800-080-198(開放期間:103年9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
(二)其餘相關作業問題,請洽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營所遺贈稅課,由專人為您
服務,服務電話:(04)22588181轉109吳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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