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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經濟部103年9月25日修正發布施行「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第4條
| 發佈日期:[2014/10/14] 共閱[451]次 |
函轉中華民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公會全國聯合會103年10月1日全聯記帳報稅沼字第806號函
一、依經濟部103年9月25日經商字第10302403433號函辦理。
二、為協助都計、建管、消防、衛生等單位主管法令之查察,商業所營業務原僅以概括方式,或概括及列載方式登記,增加列載其他非須經許可之所營務得一次免繳登記費及預查審查費,嗣經施行至今,目前全國商業之所營業務登記均符合「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12條規定,該公務目的業已達成,應回歸規費法「使用者、受益者付費」原則,以健全商業登記規費業務。
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第四條修正條文
第四條 申請商業或每一分支機構設立及變更登記,每件新臺幣一千元。但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者,應繳納登記費減徵二成。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繳登記費:
一、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商業所在地、負責人或合夥人地址變動而申請變更登記。
二、申請停業登記、復業登記、歇業登記。
三、併案申請之其他登記。
四、因行政區域之調整致發生商業名稱相同之商業、申請商業名稱變更登記。
因前項第四款變更商業名稱,而申請商業名稱預查者,免繳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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