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區國稅局】請轉知委託其代理申報之營利事業自行檢視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並自動補繳應納稅額及加計利息
| 發佈日期:[2014/12/8] 共閱[453]次 |
函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3年12月4日中區國稅一字第
1030016653A號函
請轉知委託其代理申報之營利事業自行檢視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倘有附表所列之違章或疏失情事,致短漏營利事業所得稅者,請儘速按正確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繳應納稅額及加計利息。
為避免營利事業不諳所得稅法規定,致未依規定報繳稅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已彙整營利事業申報所得稅常發生之違章或疏失型態,提供事業倘於稽徵機關調查前已主動辦理更正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且就補繳之應納稅額,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者,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之1規定,免予處罰。
★請點選下載:
常見之營利事業違章或疏失型態彙總表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