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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稽徵機關辦理產製廠商違反菸酒稅法之停止出廠處分作業要點
| 發佈日期:[2015/1/22] 共閱[499]次 |
函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4年1月20日中區國稅三字第1040000127A號函
「稽徵機關辦理產製廠商違反菸酒稅法之停止出廠處分作業要點」,業經財政部103年12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300595850號令公布,自104年7月1日生效,為免影響菸酒產製廠商營業權益,請輔導菸酒產製廠商依菸酒稅法規定期限報繳菸酒稅,避免違反相關規定遭停止出廠處分。
一、依據財政部103年12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304668500號函辦理。
二、按「產製廠商當月份出廠菸酒之應納稅款,應於次月十五日以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依照財政部規定之格式填具計算稅額申報書,檢同繳款書收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無應納稅額者,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產製廠商逾第12條第1項規定期限未繳納應納稅款或未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即通知於三日內補繳或補報;屆期仍未辦理者,主管稽徵應即通知於三日內補繳或補報;屆期仍未辦理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即進行調查,核定其應納稅額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得停止其菸酒之出廠,至稅款繳清為止。」為菸酒稅法第12條第1項及第14條所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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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徵機關辦理產製廠商違反菸酒稅法之停止出廠處分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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