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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智稽徵所】自即日起展開年度所得稅扣繳檢查
| 發佈日期:[2015/3/30] 共閱[509]次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自即日起展開年度所得稅扣繳檢查,請(扣繳單位)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如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情事,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可減輕處罰。
一、給付納稅義務人屬所得法第88條規定之各類所得時,除因符合同法第4條各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者外,應由扣繳義務人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或「薪資所得扣繳辦法」按所得人身分及所得類別扣取所得稅款,並依同法第92條規定辦理扣繳稅款之繳納及扣繳憑單之申報,茲說明如下:
(一)所得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內所扣繳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次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繳憑單彙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
(二)所得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稽徵機關申報核驗。
二、列舉扣繳義務人常見之疏失:
(一)營業人或補習班承租繁榮地點之店面,申報租金費用偏低或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二)營利事業同業資金調度支付之利息,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三)董、監事車馬費及出席費屬薪資所得,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四)舉辦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活動,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五)支付非居住者所得時,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或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納及申報憑單。
(六)營利事業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未於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起10日內申報憑單。
(七)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之所得未申報免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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