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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請協助輔導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

發佈日期:[2015/4/22]    共閱[537]次
    
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暨10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等相關書表格式內容業經財政部核定,相關修訂重點如說明二,請協助輔導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

一、依據財政部103年12月29日台財稅字第10300701810號函辦理。

二、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修正重點,說明如如下:
(一)為推動營利事業會計項目一致化,減少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財稅會計項目調整之作業成本,提升申報效率,爰參酌2013年版國際財務導準則(IFRS)訂定之分類標準,並配合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修正發布內容,將公開發行公司、非公開發行公司及稅務申報之會計項目予以統合整理,其中包括將原列示於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之非營業收益及損失項下之商品盤盈及盤損予以刪除,改填報於營業成本明細表揭露事項欄;資產負債表主要修正部分(如附表)增訂「非流動資產」、「投資性不動產」、「生物資產」等項目,並保留「短期投資」、「長期投資」項目,供獨資、合夥及非公開發行公司等營利事業,彙整填列,充分保留彈性並同時符合各種營利事業申報需求。

(二)因應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訂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及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等租稅減免優惠,除於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增訂「129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欄位外,並分別於租稅減免附冊增訂第18頁及15-3頁,供合於法定資格要件之營利事業申報。

(三)配合導入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財政部102年10月17日台財稅字第10204562810號及103年12月18日台財稅字第10304621090號令,有關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導準則產生之保留盈餘調整數及其他綜合損益直接轉入保留盈餘部分等規定,為正確計算股東可扣抵稅額比率,除資產負債表增列「3434追溯適用及追溯重編之影響數」及「3435本年度其他綜合損益轉入之稅後淨額」,並於盈餘分配表或盈虧撥補表增列相關欄位供營利事業填報。

(四)為簡便營利事業得稅退稅作業,及避免小額退稅案件耗費徵納雙方成本,增訂「營利事業所得稅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乙頁,方便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時併同申請,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不論有無應退稅款,均可填寫前述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以利爾後如有應退稅款,國稅局即可直接轉帳存入申請之帳戶,省時又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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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資產負債表主要修正會計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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