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檢送財政部核定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請表及切結書乙份
| 發佈日期:[2015/5/8] 共閱[478]次 |
一、依據財政部104年4月22日台財稅字第10404547560號函辦理。
二、經濟部104年2月16日公告,103年6月至同年12月之失業率,連
續6個月已高於3.78%,經濟景氣指數已達到啟動「中小企業增
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之適用,首次優惠適用期間自
103年5月20日至105年5月19日止,符合該辦法第4條規定之中
小企業得就其增僱本國籍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之130%限度內,
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三、符合資格之中小企業,應於辦理營利事業得稅結算申報時,檢
具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請表、聲明無前偈
辦法第5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切結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公
司或商業登記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並依規定格式於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部份)填報,至採用網際
網路辦理結算申報者,則應於結算申報期間內完成申報並將前
揭申請書等相關證明文件送達公司或商業登記所在地稽徵機
關。
附件: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請表及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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