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區國稅局】關於研議放寬外國公司指派外國人士擔任負責人,辦理稅籍登記需親至國稅局簽名條件限制乙案
| 發佈日期:[2015/8/13] 共閱[486]次 |
一、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104年6月30日發法字第1042000887號函
檢送該會同年月24日召開「推動創新創業法規鬆綁第3次會議
-便利企業申設」會議記錄陸、討論事項、案由三決議辦理。
二、依營業登記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公司倘已依法辦理公司登
記,稽徵機關准駁公司營業登記之 申請,係採書面審核為
原則,無需公司負責人親至現場簽名。至事後倘經稽徵機關
審理,需請旨揭公司負責人至現場說明公司營狀況並簽名,
始得辦理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事宜,得由公司負責人依
下例規定委託他人辦理:
(一)營業地址現勘有營業跡象,公司負責人得委託(授權)熟
稔公司業務之受託人代為辦理領用(新領或換領)統一發
票購票證事宜,負責人出具之委託(授權)書,應由當地
政府機關、法院、我國駐當地使領館、辦事處辦理驗證
或公(認)證或依我國公證法所為之公(認)證,如係外文
應附其中文譯本。
(二)營業地址現勘無營業跡象,尚難核認營業人實際營業情
形,是稽徵機關服務區人員無從獲取應行審核調查之資
訊,公司負責人得委託(授權)律師、會計師或本國法人
代為辦理領用(新領或換領)統一發票購票證事宜,負責
人出具之委託(授權)書,慼由當地政府機關、法院、我
國駐當地使領館、辦事處辦理驗證或公(認)證或依我國
公證法所為之公(認)證,如係外文應附其中文譯本。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