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登錄︰ 帳號  密碼 
聯絡我們 收藏本站
公會新聞  
【 字體: 】【列印此頁】  
【全國聯合會】財政部修正「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第八點、第十二點

發佈日期:[2015/8/18]    共閱[418]次
    
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第八點、第十二點修正規定


八、抵稅實物處分價格之核計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不動產、動產: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八條及「國有財產計價
     方式」相關規定辦理。
(二) 有價證券:
1、上市、上櫃及興櫃:
  (1) 依出售當時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之交易價格。
  (2) 因公司配發股票股利新接管之股票,併原接管股票出售,
       如原接管股票已全數出售,於接管後即予出售,其價格依
       本目(1)規定辦理。
2、未上市、未上櫃:
  (1) 第一次標售時,每股標售底價按稽徵機關核定之每股抵稅
       金額計算。未標脫者,得降價二成列標。仍未標脫者,得
       按第二次標售底價降價二成列標。
  (2) 經三次標售無法標脫者,移還稽徵機關進行資產重估,並
       以重估之每股淨值為每股標售底價繼續辦理標售。未標脫
       者,得降價二成列標。仍未標脫者,得再按前一次標售底
       價降價二成列標。
  (3) 經六次標售無法標脫者,移請稽徵機關進行資產重估後,
       依本目(2)規定辦理標售。
  (4) 因公司配發股票股利新接管之股票,併原接管股票辦理標
       售,其每股底價依原接管股票將標售時之每股底價計算。
       但原接管股票全數標脫時,其每股底價依最近一次標售底
       價計算。
  (5) 因公司減資移還稽徵機關核算減資後之淨值者,其每股底
       價依稽徵機關核算之每股淨值計算,如未標脫,其後續之
       處理,依本目(1)至(3)規定辦理。
  (6) 移還稽徵機關進行資產重估或核算減資後淨值,結果為零
       或負值者,由辦理機關繼續保管,視適當時機予以處理。
3、其餘有價證券:由財政部核定之。

(三) 權利:按稽徵機關核定抵繳金額計算。其奉准公開標售,經
     列標未能標脫者,得降價一成列標。仍未標脫者,得續減價
     列標,每次減價以一成為限。
十二、辦理機關接管抵稅實物後,於實物因抵繳或移轉國有涉訟
     ,或有其他事由,致影響原抵繳移轉之效力時,應即時通知
      稽徵機關。
   前項涉訟案件,辦理機關應將各審級判決結果告知稽徵機關。
   稽徵機關核准以實物抵繳遺產稅、贈與稅案件經辦理機關接管
抵稅實物後,如有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情事者,稽徵機關應即通知辦理機關;辦理機關接獲通知後暫緩處分。
【 字體: 】【列印此頁】 【返回】【頂部】【關閉】  
地址:台中市南區有恆街167號2樓 電話:04-22856255 Email:tautc@ms76.hinet.net
社團法人台中市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
Copyright © 2005 CYUT All rights reserved
頁面執行時間16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