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登錄︰ 帳號  密碼 
聯絡我們 收藏本站
公會新聞  
【 字體: 】【列印此頁】  
【臺中分局】有關小規模營業人,應依規定取得及保存進項憑證

發佈日期:[2015/8/28]    共閱[544]次
    
有關小規模營業人,仍應依規定取得及保存進項憑證,自
即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為輔導期間,輔導期間如有未
依規定辦理者,免予處罰。

一、依據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4年8月14日中區國稅四
    字第1040010734號函轉財政部同年7月27日台財
    稅字第10404579801號函辦理。
二、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
    第21條第1項規定:「對外營業事項之發生」,營
    利事業應於發生時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如進貨
    發票……」爰小規模營利事業未依上開規定取得
    進項憑證,涉有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本
    文規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自他人取得
    憑證而未取得…..應就其……未取得憑證….經查明
    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處罰情事。惟考量小
    規模營利事業規模狹小且交易零星,其進項稅額
    未能全數扣抵營業稅查定稅額而缺乏取具進項憑
    證誘因,其未依規定取得或保存進項憑證之可責性
    ,不宜與一般營利事業相提並論,故財政部賦稅署
    業擬具「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
    3條及第7條修正草案,該草案刻依行政程序法規定
    辦理預告程序中。
三、為落實愛辦程,即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為輔導
    期間,輔導期間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者,免予處罰,請
    轉知所屬會員應確實依前開規定取具並保存進項
    憑證。

【 字體: 】【列印此頁】 【返回】【頂部】【關閉】  
地址:台中市南區有恆街167號2樓 電話:04-22856255 Email:tautc@ms76.hinet.net
社團法人台中市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
Copyright © 2005 CYUT All rights reserved
頁面執行時間31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