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智稽徵所】落實愛心辦稅,小規模營利事業之會員,於購進貨物或勞務時應依規定取得及保存進項憑證
| 發佈日期:[2015/9/9] 共閱[480]次 | 請轉知免用統一發票小規模營利事業之會員,於購進貨物或勞務時應
依規定取得及保存進項憑證;又為落實愛心辦稅,至104年12月31日止
如經本稽徵所發現有未依規定辦理者,免予處罰
一、依財政部104年7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404579801號函辦理。
二、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第1項規
定:「對外營業事項之發生,營利事業應於發生時自他人取得原始
憑證,如進貨發票……」爰小規模營利事業未依上開規定取得進項
憑證,涉有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本文規定:「營利事業依
法規定……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應就其……未取得憑證……
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
三、財政部為落實愛心辦稅,以首揭函示各區國稅局,輔導小規模營利
事業依規定取得及保存進項憑證;輔導期間至104年12月31日止,
在輔導期間發現100年12月1日以後如有未依規定取得及保存進項
憑證,免予處罰。請轉知貴會旨揭會員,並請自行檢視營業資料,
如有上述未依規定取得及保存進項憑證之情事,請儘速自動向營
業所在地之分局或稽徵所聲報。在前述輔導期間結束後(即自105
年1月1日起),除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予處罰規定外,一
經查獲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
準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財政部經衡酌小規營利事業應負擔之稅款及違反憑證義務之可責
性均較低,已擬訂「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條正草案,並依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規定辦理預告程序,
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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