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總工會】函轉勞動部核釋「勞工請假規則」第二條之規定
| 發佈日期:[2015/10/22] 共閱[773]次 |
一、依據勞動部勞動條3字第1040130270號暨臺中市政府府授勞動字
第1040227232號函辦理。
二、勞工請假規則第二條規定:「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
。」前開婚假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經雇主同
意者,得於一年內請畢,並自即日起生效。
另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10月11日勞動二字第940056125
號函中有關婚假之釋疑部分,及勞動部104年5月28日勞動條3字第
1040131001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勞動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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