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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聯合會】關於聯合會就公司法第356之3第2項之一定比例之建議事
| 發佈日期:[2015/10/26] 共閱[484]次 |
一、104年9月1日全聯記帳報稅沼字第932號函針對新修正之公司法第
356條之3之2項之「一定比例」提供實務適用之建議。
二、查經濟部於本104年9月9日以經商字第10402423740號公告公司
法第356條之1之一定比例「公司法第356條之3第2項所稱之一定
比例」,於實收資本未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之公司,指勞務、信用
合計抵充出資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二分之一;於實
收資本額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之公司,指勞務、信用合計抵充出
資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四分之一。」
三、本司經由104年9月17日邀集專家學者舉行會議討論,會中多數意
見認為在「一定比例」之適用上,應採取較為寬鬆及簡便的認定
方式,有助於政府推廣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成立,因此決議
參酌貴聯合會之建議認定方式。例如資本額三千萬元以上之公
司,其信用、勞務合計抵充出資之股數應以未達三千萬之二分之
一,並與三千萬以上部分之四分之一合併計算定其上限。例如資
本額四千萬元的公司,其信用、勞務合計可抵充之出資股數金額
上限為一千七百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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